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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07〕20号

发布日期:2007-7-4

执行日期:2007-7-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辆、渡船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本市车船营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车船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车船税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包括电车 
其中: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中型客车
  
每辆 51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客车 每辆人 450元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载货汽车 按自重
  
每吨9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 每吨72元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 每吨72元   
摩托车       
其中:两轮、三轮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轻便摩托车 每辆 48元   
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注:自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按本表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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