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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厦门外国语学校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文  号:闽价费〔2007〕275号

发布日期:2007-7-4

执行日期:2007-7-4

生效日期:1900-1-1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厦门外国语学校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厦价局[2006]12号)收悉。根据厦门外国语学校招收外国学生的实际,考虑到厦门外国语学校招收外国学生办学成本等具体情况,并参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厦门外国语学校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中生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

  二、高中生学费标准为25000元/生。学年。

  三、对学校招收的台湾、香港、澳门学生以及华侨学生,执行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7年秋季招生入学时开始执行。厦门外国语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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