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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7]118号

发布日期:2007-7-3

执行日期:2007-7-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59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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