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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7-9

执行日期:2007-7-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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