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7-9
执行日期:2007-7-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