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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文  号:银政办发(2007)77号

发布日期:2007-7-6

执行日期:2007-7-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调查的目的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管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土地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顺利开展。

  二、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区)二级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统一安排,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并完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下半年全市统一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 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交成果。2010年以后,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调查的组织实施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银川市已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银政发[2007]13号),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等。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细则。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报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执行。各地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和调查人员,在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厅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通过投标承担调查任务。

  (三)落实经费。这次土地调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除自治区安排经费外,不足部分各县(市)、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随意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执行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宣传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向群众、向社会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宣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精神,顺利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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