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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黄政办发〔2007〕69号

发布日期:2007-7-9

执行日期:2007-7-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

  (四)大力开展高产农田建设,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

  (五)高产农田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高产农田标准化、基本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七)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七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下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完成责任目标任务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报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和破坏耕地行为,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考核实行一级考核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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