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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262号

发布日期:2007-6-28

执行日期:2007-6-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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