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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区县港区规划信息报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5-17

执行日期:2007-5-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交通局),总体院:

  为掌握港区规划编制进度,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经研究,就加强港区规划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总体院项目负责人是港区规划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等。

  2、按照“重要信息及时报,常规信息逐月报”的原则,向市港区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规划信息,其中月报在25日前,遇公共假日延后至下个工作日。

  3、港区规划信息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全局性、阶段性和月度的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

  ⑵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和工作情况;

  ⑶有借鉴意义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⑷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报告方式以传真为主,也可采用电子邮件和信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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