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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7]44号

发布日期:2007-5-22

执行日期:2007-5-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 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定点生产企业及品种清单

  一、定点企业名单

  东北制药总厂

  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

  齐多夫定及其制剂

  司他夫定及其制剂

  去羟肌苷及其制剂

  奈韦拉平及其制剂

  硫酸茚地那韦及其制剂

  甲磺酸沙奎那韦及其制剂

  利托那韦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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