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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207号

发布日期:2007-5-21

执行日期:2007-5-21

生效日期:1900-1-1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7]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是南通众和控股有限公司、国投交通公司、香港保华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在南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年限从2005年12月至2040年8月,注册资本96600.44万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从事港口的建设和经营;货物装卸、堆存,客货运代理;理货业务;港内船舶拖带服务;船舶航修等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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