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
文 号:苏国税函[2007]205号
发布日期:2007-5-21
执行日期:2007-5-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不含成品油销售企业,详见附件1),从2006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2),继续执行合并纳税政策。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的加油站,凡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其租赁经营所得由成品油销售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缴所得税的超缴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就地退还或者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缴所得税。
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新增企业名单
| 序号 | 名称 | 所在地 |
| 一、油气田企业 | ||
| (一)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 河北省任丘市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勘探 开发分公司 | 山西省晋城市 |
| (二)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 兴泽作业区 | 浙江省盱眙县 |
| 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 | ||
| (一)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大连分公司 | 辽宁省大连市 |
| (二)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公司 | 黑龙江省大庆市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齐齐哈尔销售部 |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牡丹江销售部 |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 |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佳木斯销售部 |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 |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绥化销售部 | 黑龙江省绥化市 |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哈尔滨销售部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
| (三)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 乌鲁木齐分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化工销售分公司 焉耆销售服务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焉耆县 |
| (四)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 西南分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 |
| 1 | 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重庆销售部 | 重庆市 |
|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 |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廊坊技术分公司 | 河北省廊坊市 |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华中输气分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 |
|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润滑油厂 | 江苏省太仓市 |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润滑油厂 | 四川省成都市 |
| 五、其他 | ||
| (一) | 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 |
| (二) | 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 |
| (三)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 | 北京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