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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制定复方磺胺甲噁唑等71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京发改[2007]898号

发布日期:2007-5-26

执行日期:2007-5-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精神,对其中71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订了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整范围的260种药品,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价率的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

  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价格,原则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别,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凡属于以上情况的药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依上述原则自行制定销售价格,我委不再统一公布价格。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71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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