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卫生厅
文 号:川价函〔2007〕151号
发布日期:2007-5-29
执行日期:2007-5-29
生效日期:1900-1-1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医学美容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强脉冲光医学美容属特需医疗范畴,你院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川价发(2006)83号文件的规定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管理。
二、服务价格为每个照射区100元。含治疗中所需的卫生材料。
三、该项目在远期有效性、安全性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应告知患者。
四、本批复为最高限价,不再按等级医院上浮。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20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