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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文  号:闽价房〔2007〕221号

发布日期:2007-5-30

执行日期:2007-5-30

生效日期:1900-1-1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南政价[2007]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闽价[2004]房489号)规定,你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抵押贷款人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真实性证明不属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不得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4]房489号文件规定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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