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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7-6-5

执行日期:2007-6-5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务部、海关总署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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