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函[2007]108号
发布日期:2007-6-6
执行日期:2007-6-6
生效日期:1900-1-1
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国有文物商店经营文物与销售其他货物应分仓库保管登记,财务上分别核算。
二、国有文物商店应按月登记购进和销售文物明细情况(包括文物类别、物品名称、数量、购销金额、供货方名称、购货方名称、购进经手人和审批人等)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