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函[2007]108号

发布日期:2007-6-6

执行日期:2007-6-6

生效日期:1900-1-1

  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国有文物商店经营文物与销售其他货物应分仓库保管登记,财务上分别核算。

  二、国有文物商店应按月登记购进和销售文物明细情况(包括文物类别、物品名称、数量、购销金额、供货方名称、购货方名称、购进经手人和审批人等)备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