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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关于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执行期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

文  号:泰价房〔2007〕102号

发布日期:2007-6-6

执行日期:2007-6-6

生效日期:1900-1-1

市区各有关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对我局以往下发的有试行期限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试行期满后,如何执行的问题明确如下:

  1、在试行期限内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2、超过一年期限,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继续执行原批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应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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