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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永定县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新在坑煤矿改建项目的批复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闽经贸许可〔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4-13

执行日期:2007-4-13

生效日期:1900-1-1

永定县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

  根据《煤炭法》、《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龙岩市煤炭管理局的初审和我委组织专家审查,同意你司新在坑煤矿改建项目的立项。矿井保有储量为314.1万吨,设计可采储量226.9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服务年限16.8年。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

  在下一步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项设计时,你司应按《永定县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黄田新在坑矿改建工程可行性方案说明书》和专家组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设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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