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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2007年“五一”黄金周期间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文  号:京商秩字〔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4-16

执行日期:2007-4-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商务局:

  2007年“五一”黄金周临近,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确保首都市场繁荣稳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丰富的商品和优良的服务,现就加强2007年“五一”黄金周期间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与方式

  监督检查时间:2007年4月25日至5月15日。各区、县商务部门可会同本地区发展改革委、公安机关(内保、交管)、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参加。市商务局将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二、重点和内容

  监督检查重点:本地区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节日期间以店名义开展的整体促销活动。

  根据《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的明示情况。

  (二)促销活动的商品明码标价、价签价目情况。

  (三)促销活动的商品履行“三包”和售后服务,以及解决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四)促销活动期间安全保卫预案、交通疏导预案、应急处置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展示首都商业形象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商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周密安排,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

  (二)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各区、县商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发展改革委、公安机关(内保、交管)、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的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同时,与贯彻落实《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结合起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及时沟通,通报交流。各区、县商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黄金周假日期间发生重大情况直接向市商务局值班室报告。工作结束后,请于2007年5月2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联系人:庄秋凤 谭成海

  联系电话:85163181 65257924(传真)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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