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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梅地税发[2007]82号

发布日期:2007-4-18

执行日期:2007-4-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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