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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城口县矿井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确认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文  号:渝经煤管〔2007〕65号

发布日期:2007-4-24

执行日期:2007-4-24

生效日期:1900-1-1

城口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的要求,组织辖区内煤炭企业委托具有生产能力复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井进行生产能力复核。我委会同重庆煤监局组织专家对矿井生产能力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和煤矿安监局审查同意。现将审查的确认结果通知如下:

  一、矿井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确认

  全县送审9对矿井生产能力复核报告,确认矿井9对,确认生产能力24万吨/年(其中:生产矿井8对,生产能力23万吨/年;技改矿井1对,生产能力1万吨/年),具体祥见附表。

  二、矿井生产能力确认说明

  1.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要求,凡是矿井保有储量不够、未实施规范的改扩建并经竣工验收而形成的违规能力,一律不予确认。

  2.对于目前已形成的违规能力,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有资源保障的,补办煤矿改扩建建设相关手续后再确认,纳入正常监管。

  3.对于正在实施技术改造而未竣工的矿井,本次生产能力确认是对现有生产系统能力的确认,待技改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其技改设计能力给予确认。

  三、加强矿井生产能力管理的要求

  1.你委按照本次矿井生产能力复核确认结果结合本县企业实际,制订监控措施,加强对矿井生产的管理,防止矿井超核定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2.对于目前已形成的违规能力的矿井,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有资源保障的,要督促煤炭企业按照煤矿建设程序完善技改、扩建的立项、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并纳入正常监管。

  3.凡未实施规范的技改、扩建和资源整合而形成的违规能力的矿井,其生产能力不得认可。

  4.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要坚持动态性、经常性与真实性相结合,矿井能力不是“一定就不变”,对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请有资质的单位做好相应核定工作并上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认,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统计表

序号 矿井名称 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 地址 复核生产能力 备注 
  城口县     24   
1 龙洞沟煤矿下井 X230120024 坪坝镇 4   
2 畜牧煤厂 X230120017 河鱼乡 4   
3 蓼子发林煤厂 X230120021 蓼子乡 3   
4 龙洞沟煤矿上井 D230120024 坪坝镇 3   
5 咸宜煤厂(一井) X230120028 咸宜乡 3   
6 双河大岩门煤厂 X230120010 双河乡 4   
7 沿河杨家沟煤厂 X230120008 沿河乡 1   
8 北屏无烟煤厂 X230120023 北屏乡 1   
9 绣水湾煤矿 X230120006 沿河乡 1 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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