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吉市政函〔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4-26
执行日期:2007-4-26
生效日期:1900-1-1
市国土资源局:
现就《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山区域内集体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批复》(吉市政函[2007]41号)未尽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原则同意昌邑区政府拟在和平路以北征收35.5公顷集体土地,并列入此次收购储备的集体土地报批手续中统一报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该区政府自行承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发文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吉市政函〔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4-26
执行日期:2007-4-26
生效日期:1900-1-1
市国土资源局:
现就《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山区域内集体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批复》(吉市政函[2007]41号)未尽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原则同意昌邑区政府拟在和平路以北征收35.5公顷集体土地,并列入此次收购储备的集体土地报批手续中统一报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该区政府自行承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