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7]256号
发布日期:2007-4-26
执行日期:2007-4-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文的规定,废止《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号)第四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列支问题”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7]256号
发布日期:2007-4-26
执行日期:2007-4-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文的规定,废止《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号)第四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列支问题”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