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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梅地税发[2007]118号

发布日期:2007-4-29

执行日期:2007-4-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7]3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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