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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7]16号

发布日期:2007-4-28

执行日期:200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内称:“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缴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房产原值的减除幅度,仍依从《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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