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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发〔2007〕97号

发布日期:2007-4-29

执行日期:2007-5-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附表一、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向我局上报。我局将于近期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布我省未列剂型及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降价后药品销售数量发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2007年4月29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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