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往来分户核算问题的函[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会字[90]第64号

发布日期:1990-5-5

执行日期:1990-5-5

失效日期:1998-1-9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建总函字(90)第25号文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后,一些行询问,由于各类保险金利率水平、计息方法不同,如何分户核算的问题。现按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存入我行的各类保险金,在“561保险公司往来”科目下,设三个明细往来帐户:“保险准备金存款户”,核算保险公司存入的财产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金活期存款户”,核算保险公司存入的活期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保险金定期存款户”,核算保险公司存入的定期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

  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利率计息;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相应存期的企业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定期三年以上的存款不予保值,如提前支取,按存款实存期限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