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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文  号:大发改收费字[2007]230号

发布日期:2007-5-11

执行日期:2007-5-11

生效日期:1900-1-1

市人事局,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7]26号

省人事厅,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省人事厅《关于确定2006年职称证书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辽人函[2006]2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市人事部门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95号),有效期延至2009年6月30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省人事厅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省、市人事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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