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3]66号

发布日期:2013-9-23

执行日期:2013-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3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