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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

发布日期:2013-11-2

执行日期:2014-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设区市”和第七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八条第一款中的“10日”修改为“15日”,并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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