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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深圳市股票交易收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 工商局

文  号:[1990]深人银发字第115号

发布日期:1990-6-7

执行日期:1990-6-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证券交易机构:

  鉴于目前我市股票交易收费标准的混乱情况,为统一股票交易的收费,特作如下调整:

  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实际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5‰的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请遵照执行。关于证券业务收费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的收费标准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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