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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工商局

文  号:工商[1990]315号

发布日期:1990-9-30

执行日期:1990-9-30

失效日期:1992-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我局发出《关于推迟全国换发证照工作完成时限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307号),要求全国的企业重新审核登记换发证照工作于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结束。但由于清理整顿公司工作至今尚未结束,加之要贯彻各项治理整顿措施,有必要延长换照时限。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国全面完成换发证照工作的时间,定为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之后,个别地区换发证照工作还不能全面结束的,企业须凭具旧式营业执照和原发照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原发照机关同意其延期使用的签章,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三、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旧式营业执照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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