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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外资企业作价出资机器设备商检局检验出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文  号:国检务[1990]467号

发布日期:1990-12-31

执行日期:1990-12-31

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第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作价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应当报请我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此条款中所列商品按《商检法》的规定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请各局视同法定商品,进行检验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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