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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1990]323号

发布日期:1990-12-4

执行日期:1990-12-4

生效日期:1993-12-10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加强股票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股份制与股票市场试点稳步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只限深圳、上海两地试点。未经总行同意,其他地区一律不准再批准发行新的股票,一律不得批准股票上市交易。

  二、深圳、上海两地的股份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一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上海市分行审核,签署详细审查意见后,报经总行批准。非股份制企业一律不得发行股票。

  深圳、上海两地已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申请股票上市,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后,报经总行批准。

  三、股份制企业的内部股票发行,一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同时报总行备案;内部发行的股票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四、自1990年12月起,深圳、上海两地应按照附表1、附表2每五日定期向总行报送股票发行与交易情况及有关数据;其他地区每月报送一次。

  联系单位:总行金融管理司,传真电话号码:6016405.

  附件:一、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统计表(略)

  二、股票交易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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