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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有关我行会计处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函字[90]第429号

发布日期:1990-11-23

执行日期:1990-11-23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建总函字(90)第371号“印发《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将我行会计核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有关会计科目、帐户的处理

  (一)由财政部核给各主管部门用于“弥补停、缓建损失”的专项拨款限额、总行在“112核定中央专项限额、113中央专项限额存款”科目内按专项资金类别,分主管部门设户核算反映。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限额内,通过资金汇拨,下达到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开户的建设银行经办行。

  (二)主管部门拨给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停、缓建损失”专项资金,在“261”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增设”弥补停、缓建损失专用存款“二级科目核算。

  二、会计项目电月、旬报增设“弥补停、缓建专项拨款支出”项(代号“97”,总行专用),按报告期止支出累计数填报。

  三、各行要加强对“弥补停、缓建损失”专款的管理,严格按照建总函字(90)第371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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