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7-24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企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鼓励北京市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根据《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决定对北京地区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发生的保险费进行补助,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范围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质的北京地区内各类出口企业。
二、支持资金来源
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三、支持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2、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
3、申报材料、程序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4、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四、补助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折合成人民币)的50%给予支持,但每个企业年补助金额的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采用最低保费、预交保费等支付方式的出口企业,在申请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时,应按照实际报关出口的进度申请补助资金。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出口企业在申请时,应填写《北京市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一),同时提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单据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企业每年分2次向市商务局贸易计划财务处提交申请材料。第一次为9月1日至9月20日,提交本年度1-8月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第二次为1月10日至1月31日提交上年度9-12月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其中包括本企业上一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总结材料。逾期视同企业自动放弃。
3、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资金。
六、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相关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项目冲减相关费用。
七、监督与检查
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是用于扩大外贸出口的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享受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的出口企业,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企业,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追回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的9月1日及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情况统计汇总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二),所报报表须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原《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地区企业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进行补助的通知》(京商计财字[2004]3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2006年7月24日
附表一:北京市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情况统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