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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企业厂长(经理)连任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

发布日期:1991-1-15

执行日期:1991-1-15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任期制。目前,大部分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相继届满,其中有些需要连任。为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务院管理干部的企业厂长(经理)连任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管理干部的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后,如若连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重新任命。

  二、对需连任的企业厂长(经理),应在其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国管干部的任免呈报程序,向国务院提出连任请示。

  三、在向国务院呈报企业厂长(经理)的连任请示前,须对其进行考察,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连任,并在请示中提出连任期的建议。今后,在向国务院呈报企业厂长(经理)任免请示时,也应对其任期提出建议。

  四、连任请示一式十五份,同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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