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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函[1991]28号

发布日期:1991-3-18

执行日期:1991-3-1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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