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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发文单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7-18

执行日期:1987-7-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群众与各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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