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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企业职工入股、转股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体改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 财贸办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日期:1987-7-17

执行日期:1987-7-17

生效日期:1900-1-1

市商业一局、二局、市供销合作社,市粮食局、新亚(集团)联营公司,市生产服务合作社,各区财办,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各城市信用合作社:

  根据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等八个单位发布的泸府财贸(87)第9号《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租赁经营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对有关职工入股、转股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文件规定允许职工入股和转股的企业,其原有资产应由企业自行清理核实,并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核定认可。

  二、职工个人入股、转股的股金(含企业职工原已入股的全部股金,下同)为不定期股。个人入股股金,可在本企业职工内部进行转让,职工调离或死亡,可以退股。

  三、职工入股、转股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比例,应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贯彻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进行分配,但两者合计,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15%,并按规定纳税。当年的红利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新增资产转为集体股金只参加税后分红。

  四、入股、转股者对企业经营负有经济责任。企业发生亏损时,由结余红利及股金按比例弥补。

  五、职工入股,应由企业向开户银行(含城市信用合作社,下同)填送内部集资申请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区(县)公司转开户银行按有关集资规定办理。

  六、年终决算后,盈利企业可用职工奖励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股金,新增资产在留足公积金后,可划出一部分转作职工集体股金;亏损企业以股金转出弥补,均应以书面先报区(县)公司同意,再报开户银行三份(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送开户银行的市分行,一份送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

  七、由于入股,转股都涉及注册资金的增减,因此,应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按规定办理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八、职工入股,转股和新增资产转股的企业,不向社会发行股票。

198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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