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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文  号:筑办发[1987]115号

发布日期:1987-9-21

执行日期:1987-10-15

生效日期:1900-1-1

  为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车辆通行,现对筑布字(1985)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本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对不参加保险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处罚。

  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本规定从1987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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