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88]第9号

发布日期:1988-1-14

执行日期:1988-1-14

失效日期: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