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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市公司、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增发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市段工程建设债券的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发[1988]32号

发布日期:1988-4-19

执行日期:1988-4-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市公司、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增发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市段工程建设债券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增发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市段工程建设债券的实施办法为解决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市段工程拆迁、征地配套所需资金,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市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已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发行债券四千万元,应由财政借款的三千万元,已借出二千万元,另一千万元无力借出,因此再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增发债券一千万元。实施办法如下:

  一、债券的全称为“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市段工程建设债券”。

  二、债券发行额为一千万元,每张债券面额为伍拾元。

  三、债券定期两年(从实际发行日起计算),年息10%。

  四、债券不计名、不挂失,未到期不能提前支取,但可在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转让、买卖。

  五、债券向本市个人发售,债券所得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六、一九九○年四月份债券到期偿还前一个月内,市公司从该项目工程费内拨付给建设银行市分行一千二百万元,以备偿付本息。该项资金由市市政工程局予以担保,必要时,可以在有关存款帐户中由建设银行市分行代扣。

  七、按有关规定,收取发行额1%的代办费。本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公司立即将代办费全额拨给建设银行市分行,以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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