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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广西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办[1989]36号

发布日期:1989-4-10

执行日期:1989-4-10

生效日期:2002-5-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情况,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是在全区经营各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国家指定办理法定保险、外币保险、国营企业、“三资”企业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的国家保险机构,担负着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各级保险公司开展各种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事业健康、迅速地发展。

  二、全区各级人民银行应严格按照<<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管理。经营保险业务或设立保险机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批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批准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而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和工商部门应予以审查处理,不合规定的坚决撤并,或转为代办业务。

  三、凡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力量确实达不到的地区,经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应严格遵守<<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各级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所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审查批准。使用劳务手续费、防灾费、无赔款优待费等,要遵守国家保险政策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四、获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要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照章纳税。为了保证在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时,有可靠的偿付能力,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办理再保险,至少要占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的30%。

  五、各级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办好城乡的各种保险事业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加强经营管理,增设服务网点,提高服务质量。要努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务。要认真贯彻“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服务原则,以优质的服务,树立国家保险机构的信誉。

  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收入的营业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70号文件办理,所得税、调节税仍由自治区保险分公司统一上缴区财政厅,暂不向下分成。

  七、对不按规定建立的保险机构,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清理整顿公司的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和整顿。清理整顿工作在各级人民银行领导下进行,于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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