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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7-3-11

执行日期:1987-3-1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2月24日《关于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使用两个企业名称的请示》收悉。我局认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企业名称必须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有两个名称的,亦应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使用与注册人名义相符的企业名称。为需改换另一名称,须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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