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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2-6-7

执行日期:1982-6-7

生效日期:1993-12-13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规定:“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对于这条规定,有的地区和部门理解不一,要求明确。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解释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中所说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是从广义上讲的,它的范围包括: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措施;试制新产品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添置零星固定资产等。但这项专用基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附属企业、独立车间等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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