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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意见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4-17

执行日期:1982-4-17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历史以来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当前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为全面施行婚姻法,特制定变通执行办法。

  1、关于结婚年龄《婚姻法》第五条原则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以上意见,请审查批准执行。

  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耿马、西盟两个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变通规定的决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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