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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3-12-20

执行日期:1983-12-20

生效日期:1900-1-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三、结婚、离婚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坚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包办、干涉,严禁买卖婚姻。

四、禁止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禁止“戴天头”,不许干涉寡妇再婚。

五、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法律保护。

六、本规定只适用于在本自治县居住的土族、藏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和城镇居民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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