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复函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4]司公字第100号

发布日期:1984-5-18

执行日期:1984-5-18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83)沪证外字5772号《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你处意见,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时,写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遇类似情况可照此办理。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