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文 号:[84]工商同字第30号
发布日期:1984-8-27
执行日期:1984-8-27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八月十四日你处李华海同志来函提出有关中外合营合同的鉴证问题。我们意见:对于已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的,可予鉴证。鉴证费可按我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文 号:[84]工商同字第30号
发布日期:1984-8-27
执行日期:1984-8-27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八月十四日你处李华海同志来函提出有关中外合营合同的鉴证问题。我们意见:对于已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的,可予鉴证。鉴证费可按我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