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文  号:[84]工商同字第30号

发布日期:1984-8-27

执行日期:1984-8-27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八月十四日你处李华海同志来函提出有关中外合营合同的鉴证问题。我们意见:对于已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的,可予鉴证。鉴证费可按我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